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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游庆桥(中国美术馆党委书记、文化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国博物馆协会登记著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美术馆作为艺术类博物馆,承担着对于国家近现代以来视觉文化成果的研究梳理、收藏展示、公共教育的重要职责,对于国家文化积累和引导美术创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使人民群众共享美术发展成果、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平台之一。美术馆收藏的各类美术作品,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也是美术馆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为廓清全国美术馆藏品资源情况,加强业务基础建设,更好发挥藏品资源作用,促进美术馆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落实文化部“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国家美术收藏工程的部署,文化部于2013111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文艺函[2013]1609号),决定于2013年至2016年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

  此次普查为建国以来首次针对美术馆藏品进行普查,既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普查工作,有如下八个问题值得关注与思考:

  一、标准化

  标准化是本次普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本次普查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这种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用统一的标准记录和

  描述藏品信息及其流程,既是标准化在普查工作中的体现,也是保证普查工作科学开展的前提条件。可见,编制普查工作标准应是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如此,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机构从20135月开始,特组织来自国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美术学、博物馆学、统计学、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专家成立了藏品登记著录、藏品分类定名计件、藏品编码、藏品影像拍摄、藏品数据采集、藏品数据审核、藏品数据存储管理7个研究小组,分类研究编写普查标准规范。经过资料收集、前期调研、分组编写、集中统稿等环节,于201311月形成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试行)》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试行)》交付普查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进行应用。经过半年的试点应用,在综合听取各试点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实际,适当调整了工作标准、规程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修订编制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6月至7月间通过函审与会议两种形式面向全国美术馆和美术、统计、标准化、信息化和可移动文物普查等各方面专家广泛征求了意见。随后,再次组织各方面专家对普查工作标准、规程进行了逐条审读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规程(送审稿)。2014819日,文化部印发《关于发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艺发[2014]31号),正式发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

  作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中约束藏品信息登记著录质量的指导文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由《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第1部分:藏品登记著录规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第2部分:藏品分类、定名、计件规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第3部分:藏品编码规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第4部分:藏品影像信息采集规范》共4个部分组成,分别规范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中馆藏美术作品的登记著录规则、藏品分类、定名、计件方法,藏品编码的原则、结构以及馆藏美术作品影像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技术要求等。

  作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中约束普查工作流程的指导文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则分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第1部分:数据采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第2部分:数据审核》《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第3部分:数据存储》3个部分,对普查工作流程做出了详细规范。上述普查工作标准、规程的内容主要遵循、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原则:

  (一)立足普查,兼顾长远

  普查工作标准、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满足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的需要。由于我国的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尚属首次开展,没有制定过全国性的馆藏美术作品登记著录的标准。为了提高美术馆藏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本次普查工作标准、规程在立足于普查需要的基础上,还兼顾考虑为美术馆长期藏品登录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的需求,可以作为美术馆藏品基本信息登录的暂行规范使用,或进一步考虑在此基础上编制馆藏美术作品登录管理的长期性行业标准。

  (二)遵循准则,突显特性

  本次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家美术藏品登记著录。现代博物馆学对于藏品登记著录的规则、方法、内容、步骤等都有着明确、具体的要求。美术馆作为造型艺术博物馆,无论是自身藏品管理,还是本次普查工作,都应遵循行业的基本规律,与行业的标准、制度相衔接、相协调。同时,美术馆作为博物馆类型之一的造型艺术博物馆,其藏品具有造型性、视觉性、空间性、静态性等特点;所以,本次的普查工作标准、规程着重凸显了馆藏美术作品的特性。因此,本次工作标准仅适用于馆藏美术作品的登记著录,不涉及美术馆收藏的文献资料、纪念物等其他类型藏品。此类藏品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著录。

  (三)体例规范,逻辑清晰

  普查工作标准、规程作为规范普查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具有标准“协商一致”“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基本特点。所以,普查工作标准、规程无论是体例、格式,还是内容、程序都严格遵循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等规定,力求符合标准文本的权威性、先进性、协调性和规范性的要求。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是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原则。而普查工作标准、规程则是普查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性文档。因为信息系统具有逻辑性、层次性、开放性,体系性等特点,所以在工作标准、规程的编制中严格遵循了信息系统的特性和规律。在信息指标方面的设定,做到逻辑清晰、编目明确,满足数据库架构的要求;在规程方面的设计,充分考虑各业务系统之间的衔接,流程路径清晰,角色职责明确,力求保障普查信息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四)严谨规范,适度开放

  统一性、规范性是普查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在工作标准、规程的编制中,对信息指标的著录填写、操作流程、数据审核与管理等方面严谨规范。针对每个信息指标项都制定了详细的著录规则和说明。对于部分指标项还建立了字典系统,要求封闭选择。

  由于本次普查对象数量多、范围广、具体情况差异大,同时立足于美术事业的发展,在工作标准、规程的编制中特意考虑了有些特殊类型的藏品(如数字艺术)和复杂的指标项(如工艺技法、形态形制),采取适度开放的填写方式,不设固定选择项,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描述填写。

  在实践中,任何标准的制订都是一个协商一致的过程,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不同,任何标准都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次普查标准,在普查执行过程中,也必定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作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标准一旦应用,只能按照《文化部关于发布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否则工作紊乱,数据不统一。

  二、信息化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美术馆藏品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手段。为了适应信息时代藏品登录工作的新特点,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普查工作机构针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美术馆、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统计等多方面专家编制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从而明确了普查系统的总体架构与设计,并通过普查门户网站建设以及普查工作管理系统、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和普查数据应用服务系统的研发与应用,有效支撑藏品信息的采集登录业务、藏品信息数据的审核业务、藏品信息数据的接收存储管理业务、数据交换业务、普查工作管理业务和普查成果利用业务等功能的实现,从而保证在普查中做到“统一平台、直接登录、一次入库、分级管理”,即:开发统一的藏品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各普查单位采集藏品信息后,均在统一平台上填报、上传,一次入库;各级普查工作机构按照不同权限和隶属关系在平台上对已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次普查的过程,实际上是藏品信息化的过程。

  三、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是本次普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要逐件采集藏品的文字信息和影像信息。

  本次《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将普查采集的藏品文字信息设定为31个信息项,其中有关藏品本体的信息项22个,即:藏品编码、藏品登记号、藏品名称、原名、收藏单位、入藏日期、来源、创作年代、质地、形态形制、主题、题识和印鉴、实际数量、尺寸、完残程度、完残状况、保存状态和藏品著作权归属;有关藏品影像的信息项4个,即:藏品影像文件名、拍摄角度、规格和制作人;有关数据管理的信息项4个,即:录入人、录入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另有藏品信息附注类项目1个,即:备注。对于每一个指标项的概念和著录方法,工作标准中均有详细的说明。现有的31个信息项,是在充分体现美术作品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和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普查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确定的。在藏品本体的信息项的确定上,还特别参考了《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的相关规定,以符合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进行数据交互的有关技术性要求。

  除文字信息外,《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对于采集藏品的影像信息也明确要求,规定藏品影像信息应符合画面清晰,影调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彩统一,还原准确;画面完整、整洁,无几何变形等。提交给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的单个藏品数字影像文件要求采用JPEG格式,分辨率应达到300PPI,数据量不小于5MB。考虑美术馆自身妥善管理、长期使用藏品影像信息的需要,充分发挥普查成果的效益,普查工作标准同时要求美术馆在藏品影像信息采集过程中,宜选择所用的设备按照最大尺寸、无压缩文件格式进行拍摄或扫描,以便积累高质量影像信息资源。

  四、人才队伍开展

  美术馆藏品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大批具备专业知识、经过专门培训、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的专业人员。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平均每座美术馆仅有藏品管理人员2.5人,且业务素质也有待提升。目前美术馆藏品管理人才队伍与普查工作的任务及时间要求有较大差距,要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应选调精通业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工作中来。本次《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对于普查员、数据审核员、审核专家、数据管理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均有明确规定,并要求所有普查人员应参加普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专门的普查资格证书,确保每一名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掌握普查工作的技术和规范.

  五、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关系到普查预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影响质量问题的因素很多,有标准规范的科学性问题,有实施过程中对标准规范的理解问题,也有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同时,质量控制是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和各项技术环节之中。因此,如何加强普查中的质量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十分注重的问题。

  为了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本次普查设定美术馆自查、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审核、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复核和验收的三级审核机制。在三级审核机制中,美术馆自行审查是重点,这次普查要求每个参普美术馆都要设置专职的数据审核员,负责审核本馆采集登录的全部藏品文字信息、影像信息,对数据质量负责。普查采集的藏品信息只有经过本馆数据审核员审核、确认,出具“审核合格”的意见,并使用身份认证U-Key进行电子签名后,才能作为普查数据上传报送至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

  普查数据上传至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后,还应通过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审核和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复核,才能成为最终的普查成果。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审核和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复核分别由普查工作机构聘请的专家在线完成审核,经审核(复核)发现的不合格数据,需由专家记录其收藏单位、藏品编号、藏品名称、错误内容,提出改正意见,并通过普查数据管理系统退回原上报数据的美术馆修改重报,直至通过审核。为了更好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工作规程规定:在普查结束前,由全国美术藏品普查工作机构依据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审核结果、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复核结果,对各美术馆的藏品普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率、文本数据错误率、影像数据错误率,并由系统依据上述三方面指标自动计算验收成绩,验收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基本合格的美术馆,由普查机构发放验收合格证书;对获得优秀的美术馆进行通报表扬。

  六、数据安全

  美术馆藏品普查的成果表现形式是数据资源,所以数据安全是普查中的关键环节。藏品数据存在着采集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的特性。不论在采集过程中,还是在采集之后,都应加强数据资源的储存和安全管理。为此,本次普查工作规程特别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严格数据备份。普查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中心、有数据存储的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和美术馆均应建立完备的备份策略,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实行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备份。特别是美术馆在采集藏品信息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每日进行本机备份;每周生成备份文件,有效保证数据安全。

  二是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构建网络运行安全防御体系。落实《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相关要求,管理好、应用好藏品普查信息系统,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有效支撑普查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交换,确保普查数据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是制定和完善制度。目前全国美术藏品普查工作机构结合软件开发应用,研订普查数据传输及安全的技术规则和工作制度,从制度层面上确保藏品普查数据资源的安全。

  七、知识产权

  美术作品是占据一定空间、具有可视形象以供欣赏的有形物质艺术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本次普查过程中,采集、汇总形成的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成果包括:记录藏品属性情况的文字信息和反映藏品形象的影像信息;对普查所采集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形成的数据信息;对普查所采集信息进行汇编、编撰所形成的资料信息。这些成果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过程中依据普查工作标准和工作规程对于藏品信息的客观记录和采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数据成果,而是美术馆藏品的延伸与相关信息资料的集合,也是普查工作人员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为明晰普查数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法做好普查数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国美术藏品普查工作机构专门组织法律专家对普查数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藏品来源的不同情形,对普查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确定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依法利用、合理利用的基本思路,并研究制订《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具体明确各类普查参与机构和个人在普查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做好普查数据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供直接的制度支撑。

  八、数据应用

  藏品普查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数据成果的有效应用。

  目前,全国美术藏品普查工作机构正在研究制定数据应用的相关规划以及具体方法和举措,拟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在业务应用方面,通过研发美术馆藏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美术藏品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和编制出版国家美术藏品名录、精品图集,让美术馆藏品信息直接应用于展览策划、学术研究等业务活动,为促进美术理论研究和创作提供服务;二是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建立数字美术馆,推动美术文化的网络传播,增强美术文化的影响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除此以外,由于美术馆的收藏直接面向现当代美术创作,藏品征集速度远远高于一般博物馆,如何在开展定期普查的同时,探索建立美术收藏长效动态登录机制,在基本摸清美术馆藏品家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国有美术藏品资源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藏品数据的全面、完整、准确,也是普查工作随之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一方面,作为直接管理藏品的美术馆应考虑以普查工作为契机,利用普查标准和普查软件,随时登录新藏品,始终保证藏品底数清晰、编目详明、查用方便,完善藏品数据资源;另一方面,文化行政部门应研究建立美术馆藏品登录管理的长效性制度,确保国家美术收藏基本数据库的持续更新,实现对国有文化财产的动态管理、科学管理。

  目前,首次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已全面展开,随着普查工作的深入和任务的逐步完成,美术馆的基础工作必将得到有效加强,藏品资源更好发挥作用,相关业务活动也将伴随普查工作得到有益拓展,从而促进美术馆的科学管理和事业发展。(责编:黄丹麾)